為毒販介紹買家 獲刑3年半
2022-12-01 16:02:03
來源:湖南法治報 | 編輯:劉惠明 | 作者:陳善文 羅達 | 點擊量:10133
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陳善文 羅達)明知他人販賣毒品仍牽線搭橋為其介紹購毒者,構(gòu)成販毒共同犯罪。近日,株洲市石峰區(qū)法院審理了一起為販毒者牽線搭橋介紹買家的毒品犯罪案,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孫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兩萬元。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孫某與販毒人員李某(在逃)系曾一同外出務工的老鄉(xiāng)。李某在販賣毒品期間,請被告人孫某幫其介紹買家。2021年7月6日晚,吸毒人員劉某告知孫某,欲購買冰毒15克。孫某遂向劉某提供了李某的電話。當晚,劉某從李某處購買冰毒15克。另,2021年7月12日晚,孫某在自己家中販賣冰毒約0.2克給劉某,并與劉某共同吸食。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某違反國家法律規(guī)定,販賣甲基苯丙胺類毒品,其行為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在2021年7月6日晚李某販賣毒品給劉某的交易中,孫某雖未直接參與交易,但其明知李某販賣毒品,仍牽線搭橋,提供聯(lián)絡方式,其行為構(gòu)成販毒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孫某起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到案后,孫某如實供述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從寬處理。據(jù)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李林俊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責編:劉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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