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湖南法治報記者 曾雨田 實習生 艾京昆)9月開學在即,校園安全問題再次成為焦點。未成年人因開玩笑、惡作劇、追逐打鬧等引發(fā)事故糾紛,學生、家長、學校責任如何劃分?近日,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學生校內(nèi)受傷案,判決有過錯的侵權(quán)人承擔賠償責任,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學校不擔責。
小田與小雷均系株洲市天元區(qū)某小學六年級學生。2023年9月,老師組織學生放學時,小雷在教室外走廊上用腳在地上滑動玩耍,過程中自己摔倒,隨后絆倒站在走廊上的小田,導致對方門牙折斷。
隨后小田前往醫(yī)院就診,共產(chǎn)生醫(yī)療費3,198.93元,小雷的家長墊付了醫(yī)療費3,000元。經(jīng)鑒定,小田后續(xù)根管治療及全瓷冠修復所需費用7,400元,且全瓷冠每十五年左右更換一次,每次費用約5,400元。
事發(fā)時,走廊上已有一部分學生,但沒有老師在場(老師在教室內(nèi)管理其他學生)。
因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小田將小雷、小雷的家長、某小學訴至法院。
株洲市天元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中,被告小雷將小田絆倒致其受傷,小雷將近12周歲,應當知曉玩耍動作可能會帶來的危險性仍予實施,應對小田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某小學作為教育機構(gòu),對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應當履行教育、管理職責,其應當知曉小學生心智尚未成熟,具有自我控制能力較低、活潑好動的特點。事發(fā)時處于老師組織放學階段,走廊上已有一部分學生但未有老師在場管理,老師也未及時制止被告小雷的危險行為,被告某小學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疏漏,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小田站在走廊上等待老師組織放學,其不存在過錯,無需承擔責任。
綜上,法院酌定由被告小雷承擔80%、被告某小學承擔20%的賠償責任。因被告小雷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由其監(jiān)護人承擔。
經(jīng)核定,小田各項損失共計28,264元。法院最終判決被告小雷的家長扣除墊付部分后賠償19,611.2元,被告某小學賠償5,652.8元。一審判決后,三方均未上訴,該案現(xiàn)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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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曾雨田
來源:湖南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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