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姜博文)剛購買的車輛上路不到一小時就被交警扣押,買主能否向賣主要求返還購車款并主張賠償?近日,平江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二手車交易所引發(fā)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2023年2月,二手車商周某通過微信主動聯系同行賴某,告知自己手里有一輛手續(xù)齊全的二手車,表示可以對其優(yōu)惠出售,賴某現場看車后,向周某支付了119000元購車款,并欲將車輛開至自己外地店內出售。豈料,當賴某駕駛案涉車輛行駛至某高速路段時被交警攔截。經查實,因該車涉及刑事案件,車輛、行駛證和登記車主的汽車質押合同等相關資料也一并被扣押。協商無果后,賴某將周某起訴至平江縣人民法院,要求其退還購車款并賠償相應損失。
平江法院審理認為:賴某與周某之間口頭達成了車輛買賣協議,賴某已經支付了購車款,雖然周某將車輛交付給賴某,但案涉車輛在交付后當天被扣押,公安機關已依法將車輛發(fā)還給車輛原所有人沈某。周某已無法繼續(xù)履行交付車輛的合同義務,構成違約。賴某要求解除買賣合同符合民法典的有關規(guī)定,法院予以支持,周某應當返還其購車款,并支付賴某因維權產生的相關費用。判決后,周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中院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為規(guī)避二手車交易法律風險,消費者應盡量選擇在知名度高、口碑好的二手車交易商進行交易,并簽訂正規(guī)合同,保留相關憑證,同時,在購車前務必進行實地看車和試駕,詳細了解車輛信息和交易條款,如果交易產生糾紛,可向消費者協會投訴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前款規(guī)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第四百二十七條規(guī)定:“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屆滿前,當事人明確一方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責編:陶江云
一審:陶江云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